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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 2018-12-12 17:17:23 来源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文号 : 东国土资〔2017〕285号 【字体: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 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解决试点企业上市、融资等问题,推进试点企业尽早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试点企业原合法使用并已建成投产的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协议出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

  (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三)《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粤发〔2008〕7号);

  (四)《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

  (五)《印发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71号);

  (六)《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大型骨干企业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95号);

  (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 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

  (八)《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1号)。

  二、适用范围和要求

  (一)适用范围

  适用本通知规定,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协议出让的企业,必须为市倍增办认定的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项目建设用地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合法流转出让至企业名下,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2. 项目已建成投产,且地上建(构)筑物产权清晰,属于企业所有;

  3. 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4. 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同意办理征地手续。

  已纳入标图建库范围实施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除外情形

  企业自有或收购的工业厂房,土地产权手续不完善的,按照已建房屋补办政策完善手续,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办理要求

  1. 属地镇街(园区)政府在征地时,经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可只对土地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款由属地镇街(园区)政府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地上建(构)筑物可不纳入征收补偿范围;

  2. 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解除,属地镇街(园区)政府应牵头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单位,对企业所剩余的出让年限给予合理补偿;

  3. 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协议出让的受让方,限定为原受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在协议出让年期内,企业应严格按工业用途开发利用土地,除进行“工改工”以外,不得改变用途进行“工改居”、“工改商”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因规划调整确需用于“工改居”或“工改商”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市国土资源局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

  4. 企业依据本《通知》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协议出让的,应先由市倍增办对申请企业是否属于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能否享受倍增优惠政策进行认定,并出具确认函(详见附件)。

  三、地价计收

  企业在办理协议出让供地手续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为拟出让时的出让使用权市场价格﹣原已向市财政缴纳的市土地统筹收入,并不得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年限低于50年的,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及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其中,拟出让时的出让使用权市场价格参考土地估价结果确定;原已向市财政缴纳的市土地统筹收入凭票据扣减,市土地统筹收入在票据上对应的收费项目为“土地出让总价款﹣协议出让土地收入总价款”。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述标准拟定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四、出让年限

  协议出让的年限原则上按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扣减已使用年限计算,确需延长使用年限的,应缴纳延长使用年限部分的土地出让价款,且延长后的使用年限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高年限。

  五、土地使用条件

  (一)原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等规划文件,且不申请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的,可提供原流转出让所依据的《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协议出让和后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企业应严格遵循《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二)原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等规划文件,但申请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或者原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等规划文件的,均应提交市规划部门新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作为协议出让和后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六、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镇街(园区)提出申请,属地镇街(园区)按批次报批流程完善地块征地报批手续后,企业再向属地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供地手续,经镇街(园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最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企业在协议出让供地环节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批表》正、副本(原件)各一份;

  (二)用地单位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市倍增办出具的确认函(原件);

  (四)征地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红线图)(复印件);

  (六)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七)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以及土地登记、抵押、查封等查询结果(原件);

  (八)原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以及房产查询结果(原件);

  (九)市土地统筹收入支付票据(原件);

  (十)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原件);

  (十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

  (十二)地籍调查图(原件);

  (十三)拟协议出让、原流转出让、征地批准以及规划红线叠加示意图(原件);

  (十四)宗地现状照片(原件);

  (十五)其他需提交的佐证材料。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讲

  允许试点企业原合法使用并已建成投产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直接协议出让至试点企业是市委、市政府给到“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专项优惠政策,有利于试点企业盘活存量集体土地资产,解决上市、融资等问题。各镇街(园区)要高度重视,统筹做好政策宣讲,指导试点企业抓住政策机遇,切实解决一批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二)深入排查,加快工作进度

  为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成效,各镇街(园区)要抢抓工作进度,尽快对试点企业需求进行排查,并组织规划、国土、房管等镇级职能部门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对地块条件进行核查,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抓紧建立工作台账,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实行专人专责跟踪办理,并定期对工作进度进行督办,力促各环节工作快速有序开展。

  (三)严格把关,服务实体企业

  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真正服务实体企业,各镇街(园区)收到企业申请后,要对照政策规定,对企业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严防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工业用途开发利用土地,不断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具体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政策。

  

  附件:确认函(样式)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