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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 : 2019-02-15 17:21:18 来源 :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文号 : 中府办〔2017〕22号 【字体: 【打印】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中山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国有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新申请出让的工业用地在使用“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方式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先租后让”是指对工业用地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程序确定土地竞得人,由土地竞得人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待租赁期届满,经考核评价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容积率、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条件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登记等用地手续的土地供应方式。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弹性年限出让”是指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企业发展状况,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范围内,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土地供应方式。

  第五条  工业用地出让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先租后让”的土地使用年限不高于30年,土地成交后签订“6+N”的出让合同,其中6年为租赁期,N年出让期。租赁期满经考核评价达标并缴清土地价款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

  第七条  “弹性年限出让”在少于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的前提下,各镇(区)可根据具体工业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年限。

  第八条  出让起始价按使用年限进行修正。其中“先租后让”的竞买保证金按土地出让起始价的10%一次性收取,竞买保证金在土地公开出让成交后转为首期土地价款(即租赁期土地价款);“弹性年限出让”的竞买保证金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先租后让”的土地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租、转让、抵押。

  第十条  土地竞得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行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行业类别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各镇(区)政府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工业项目差别化供地的实施意见》(中府〔2016〕125号)设定出让工业用地的产业要求、最低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指标。由属地经信部门、环保部门(如有环保要求)进行项目准入审查及各镇(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会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公开出让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产业要求、最低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拟定出让方案,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属地镇(区)政府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由属地镇(区)政府监管土地竞得人对出让合同条款的履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成交结果由市国土资源局函告市地税部门。

  第十四条  土地竞得人凭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先租后让”的土地竞得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证明书》、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首期土地价款缴款凭证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土地竞得人在租赁期合法使用土地的凭证。

  第十六条  “先租后让”的土地竞得人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向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项目建设手续。

  第十七条  “先租后让”租赁期满后,经考核评价达标的,土地竞得人付清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后(剩余土地出让价款按土地成交价扣除已缴首期土地价款后的差价确定),根据镇(区)政府出具的项目考核评价意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出让期的土地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八条  “弹性年限出让”用地在签订出让合同后,相关手续的办理程序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供后监管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履约监管协议可约定收取不低于总地价10%的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开工、竣工、投产阶段分别按30%、30%、40%比例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收取、返还及管理由属地镇(区)政府负责。

  第二十条  “开工”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竣工”是指按项目规划总设计图完成建设,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投产”是指主体和配套建筑、构筑物、设施及设备移交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先租后让”租赁期满前一年(即租赁期第5年),由属地镇(区)政府组织镇(区)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最低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指标执行情况进行预考核。指标考核值未达到约定值的,由属地镇(区)政府发出通知书,明确相关产业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容积率、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指标须在剩余的土地租赁期内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水平,否则按出让合同约定解除出让合同并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先租后让”租赁期届满前一个月,由属地镇(区)政府组织镇(区)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出让合同约定的产业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容积率、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初评)。考核评价(初评)须提交市经信、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税务等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反馈属地镇(区)政府。

  第二十三条  各镇(区)编制“先租后让”项目考核评价意见书,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作为意见书的附件。项目考核评价意见书须在租赁期届满前完成编制,并抄送市经信、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税务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先租后让”土地租赁期届满后,经考核评价不达标的,市国土资源局解除与土地竞得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取的首期土地价款不予退回;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考虑折旧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机器、工器具及工艺设施等不予补偿,动产搬迁费用不予补助。具体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事宜由属地镇(区)政府负责,并由属地镇(区)政府委托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各镇(区)应对辖区内的工业用地“弹性年限出让”项目的出让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各镇(区)政府应落实工业用地属地管理责任。拟定出让工业用地的产业要求、最低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指标,组织镇(区)供地会审;负责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土地履约监管协议;管理履约保证金;监管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履约情况;编制“先租后让”项目考核评价意见书等。

  第二十七条  市级各部门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的出让方案,提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办理公开出让手续,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提醒督促属地镇(区)政府对出让宗地进行供后监管。

  (二)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政策办理项目立项;项目投产后,会同市统计局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标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出具工业用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办理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项目投产后,对容积率达标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工业项目要求、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提出准入意见;制定出让工业用地评价考核制度;项目投产后,对项目要求、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达标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五)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协助属地镇(区)政府统计相关工业项目的缴税情况,并在项目投产后对项目的缴税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工程项目用地的施工许可手续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有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设定准入条件;项目投产后,对项目履行竣工验收、申领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八)市财政局负责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使用年限为50年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其准入及供后履约情况考核评估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施行过程中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