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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制造业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分割 和转让的实施意见

时间 : 2019-01-30 17:20:41 来源 :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文号 : 中土函〔2018〕526号 【字体: 【打印】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府〔2017〕122号)要求,针对制造业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和转让问题,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本意见所称的制造业企业是指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所属行业类型。

  二、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办理产权分割及转移登记,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三、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登记与转移登记应一并办理。

  四、本意见所称工业物业应符合下列要求,才可申请办理分割登记。

  (一)不动产权利人属制造业企业;

  (二)工业物业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三)工业物业对应的土地开发投资进度超过25%。

  五、制造业企业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需提交下列资料到市经信部门办理产业准入审查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由市经信部门出具制造业企业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需求的产业准入审查意见。

  (一)企业与引进的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合作关系的说明材料;

  (二)申请企业所在镇区经信主管部门对企业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项目合作关系属实性的初审意见;

  (三)申请企业和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项目立项备案证复印件。

  六、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申请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办理产权分割登记的,应按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市经信部门出具的制造业企业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需求的产业准入审查意见;

  (五)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应按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如买卖合同等;

  (五)税费缴纳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局根据各自的职能负责解释。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3月5日